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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为保障事务所律师依法执业,规范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完善事务所管理制度,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本所合伙人,或与事务所签有正式聘用合同、其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本事务所名下之专职律师。

2、事务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3、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如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

第二条  赔偿范围

1、代理同一案件、项目中的双方当事人;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辩护或代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4、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有重大过失或疏忽;

6、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行事,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7、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8、无故阻挠或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

第三条  过错赔偿的惩戒部门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下设事务所,全权负责处理委托人的请求赔偿事宜。事务所由事务所主任、负责惩戒工作的合伙人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四条  赔偿程序

(1)委托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委托事务所办理的事项、事务所承办律师过错的详细情况;

(3)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4)申请的日期。

2、事务所对确认事务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委托人赔偿。事务所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委托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事务所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事务所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后,合伙人会议有权责令该过错直接责任律师,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并有权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事务所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形式。

2、经审查,有本办法第二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请求赔偿的委托人证明,并由事务所决定,事务所赔偿委托人受到的直接和实际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附则

1、委托人请求赔偿的,应当自委托事务所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向事务所事务所提出。逾期提出的,事务所不予受理。

2、事务所应当自向委托人作出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3、本办法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